
一、公共讨论是制定规范的必要基础
每个人生活中最主要的一面,是私人生活。大家白天忙着挣钱,做广告的做广告,搞装修的搞装修,跑运输的跑运输,卖汽水的卖汽水,收税的收税,判案的判案,拣垃圾的拣垃圾,讨饭的讨饭。到了晚上,喝酒的喝酒,抽烟的抽烟,读书的读书,看报的看报,看电视的看电视,打麻将的打麻将,谈恋爱的谈恋爱,找外遇的找外遇,嫖性工作者的嫖性工作者。
但人又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必须有社会生活和社会规范。所以嫖娼是非法的,找外遇是受谴责的,大学生谈恋爱是不受鼓励的,打麻将是不能赌博的,看电视是不能看凶杀色情的;洗头洗脚必须明码标价,卖烟卖酒不得假冒伪劣,某些地方不得乞讨,某些垃圾不得乱卖;司法程序如何安排?所得税率如何确定?商业规范如何厘清?哪些是消费者权益哪些又不是?
面对那么多的社会规范,大家已经习以为常、不去多想。可是,由于这些规范和每个人有关,而且每个国民都对社会规范的制定有一份权力,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想清楚:我赞成哪一条规范;或者要问一问:现在的规范合适不合适、合理不合理?这样一条规范的实行,对他人和对自己会带来什么样的效应?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条规范?
在私人生活中,人们为自然属性所驱使;在社会生活中,大家就要运用社会理性去思考和行动。如果一个人仅仅是出于被迫无奈或者盲目麻木而服从以上规范,那么他(她)就并不是一个与他人、与该社会体结合紧密的人。而如果一个社会体中的很多成员都是这种状况,则说明这个社会体的社会化程度较低。
因此,我们在制定社会规范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公共讨论;让广大国民都对此进行充分的思考,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意愿;经过这样的讨论,把每个人的一己私利,聚合、转化为大家的公共利益。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能让每个国民都满意、接受,或者起码不那么反感。
如果说互利性是现代社会这艘大型帆船的主体,那么民主程序就是它的船桨,充分的公共讨论就是它的风帆;缺少任何一面,都会使航行减速。
二、什么是社会交往理性
讨论、商量、谈判、对话,是约定任何一项契约的必要步骤。一方既想利用他方的积极性、能力、投入,又想更多地满足自己的利益,所以就需要商谈。商谈的目的就是把如何合作与如何分配放在一起谈。供货商要和要货商谈,销售者要和需求者谈,合伙人要和合伙人谈,老板要和员工谈,妻子要和丈夫谈,这个省的人要和那个省的人谈,城市人要和农村人谈。在协商讨论中公民们努力寻求达成一致意见,大家可以相互学习,可以自我调整,可以知道如何更好地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知道哪些目的是达不到的。最终可以达成某个规范性共识,形成一个规范性观念,这一规范融合了每个参与者的各自利益。偏执者认为不必经过讨论协商,他们就知道“正义”的规范何在。但是,不经过大家的充分思考和讨论,这一规范很可能只是偏执者的一己之见而停留在偏执者的心中;即使被强制实行,也不会产生活生生的效应。
大家应该使用社会交往理性进行相互商谈,但社会交往理性并非是和个人利益分开的两件事,似乎一个人或者要鱼,或者要熊掌,两者不可得兼。它们两者实际上是钓鱼杆和鱼的关系。所有人都想获得大鱼,也就是自己的利益;可是缺乏社会交往理性的人就像一个没有钓鱼杆、或者使用的是一只劣质鱼杆的渔夫一样,是钓不到鱼的;即使钓上来鱼,也不会是大鱼。一个不善于和要货商对话协商的供货商,一个不善于和需求者对话协商的推销员,一个不善于和合伙人对话协商的投资者,一个不善于和员工对话协商的管理者,一个不善于和妻子对话协商的丈夫,一个不善于和外省人对话协商的本省人,一个不善于和农村人对话协商的城里人,一个不善于和国民对话协商的政府,都将难以享受到互利性的文明成果。在合作时会出现种种矛盾,但经过协商讨论,大家会发现有些矛盾是出于缺乏相互了解,有些矛盾则可以通过讨价还价、谈判、妥协来解决,从而提高了达成共识的机会。
三、什么是每个人利益的融合
对社会政治事宜进行充分的讨论,并不是一种智力游戏。它意味着我们全身心的投入,我们发表的每一个观点都注入了我们的利益诉求、意愿、情感、观念。在工作中我们和其他人密切合作,在观念上我们和其他人共同讨论,社会成员们由此结成了全方位的联系;就这样,我们每个人都加入到了社会有机体中,成为其中的一个环节。每个人在互利性的社会体中相互融合,在这种融合中每个人的利益满足都得到增长。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会不时碰到这样的人:不善于和别人合作,偏执,不顾及别人的想法,蛮横,不讲道理,不守诺言,不善于自我克制,暴躁,不懂礼貌。这样的人就是欠缺融合能力的人。这样的人自己活得不好,其他人也会感到头痛,会尽量躲避他们。所以培养这种融合能力,应该成为我们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能力要求大家有意识地从公共利益的层面思考问题,要求大家具有责任感,要求大家全身心地去寻求和他人的融合;要把这种融合意识注入自己的血液之中,成为自己的一种本能。就像一个原来只会说家乡话的人,现在要能够说一口流利标准的普通话了。
现代社会的公民们在互利性活动中相遇了,他们对话、讨论、约定、共享、相互贡献,这使得每个人越来越多地把别人看作是对自己利益的贡献者,而不是争夺者。他们的对话讨论,是在找道理、讲道理、并且要自觉服从道理。没有对话讨论,就没有道理,也就没有自发秩序。
没有社会理性的思考,没有对话讨论,一个社会体也可以有秩序、有规范;但那或者是出于被迫无奈,或者是出于社会传统、社会惯性。那种秩序和规范之下的社会体是缺乏活力的,是无精打采的,是沉闷乏味的,是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是千人一面没有个性的,是作为个体愚昧无能、作为整体羸弱无力的。而且,一旦外在强力减弱乃至消失,社会传统变得不合时宜,原有的规范就会失去权威性,每个人就会变成一己私利的偏执者,一己想法的自大者;那就无法导致合作,而只能导致没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所以,要克服以上两种情况,要建立人民的“自我政治管理”,对话讨论是必要条件。
一个互利性社会体有着两个面,一面是一个个独立自主、有着各自利益追求和行动能力的个人;一面是他们的互动性、是社会有机体、是共同利益、是统一的规范和秩序。对话讨论就是联结它们的桥梁。一个互利性人群既要追求共同利益,又要不损害每个人的利益;这个人群在团结起来踏上征程、去追求共同利益的时候,是把多元性和各人利益的不一致性作为起点的。经过充分的讨论协商,即使是那些被决议否定的一方,因为其意愿和利益已经得到充分表达和考虑,相比于那些只从相互力量对比出发而作出的决议,他们接受起来会更容易;这种相互理解能使他们更好地进行合作,从而创造出更多的总财富。如果不允许、不鼓励、不促使大家发表意见,那么达成一致性规范会较为容易;但那是低水平的一致。当大家纷纷开动脑筋,思考自己和他人的关系,发表自己的看法,那会是对原来低水平一致的打破,但却开辟了达成高水平一致的通道;高水平一致是每个人的意见得到充分发表以后而形成的一致,是建立在高度承认每个人意愿和利益基础上的一致,是各方利益相互促进的一致。
四、人民代表之间如何协商讨论
每个公民都可以、而且应该对社会规范的制定发言,这些想法可以通过各种纸质媒体、网络媒体表达出来。但是,如果讨论协商局限在这样的层面,将会难以达成结果。成百上千的媒体在说话,成千上万的公民在发言,什么时候才能达成一个规范呢?所以讨论协商必须相对集中,由广大人民选出各自的代表,然后由他们去做专门的、较为集中的协商讨论。一个4百万人口的城市如果有200名市人大代表,平均下来就是每2万人一个代表;这200名代表进行专业性的讨论,制定出一系列的规范出来。当然,市民是由各个单元组成的,这个城市可以分成100个街道,或者分成100个行业,每个街道或每个行业都有若干代表。
2004年初全国人大开会之前,来自浙江义乌的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公布了自己的办公电话,希望广大公民向她表达自己的想法,还成立了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小组,以更好地提出议案,她认为这是一名人大代表的职责所在。确实,人民代表就是代表人民意愿的人,你代表了人民的意愿,人民就认为你人大代表的工作出色,下次还会选你;否则,下次就不选你。可是,什么叫做“代表工作出色”呢?代表怎么样做选民才会满意呢?周晓光应该“代表”谁呢?
在奥斯卡颁奖典礼上,宣布张三获得最佳男演员奖,张三在外拍片不能到会,李四“代表”张三领奖,然后代表张三感谢了四个人。当天夜里张三就给李四打电话,说你怎么没有感谢王五,王五是对我的事业帮助最大的人,昨天我还对你强调过。李四赶紧在电话中道歉,说一紧张就把王五给忘了。李四没有完成张三委托的意愿,就不是一个好代表。这种情况属于“简单代表”,不需要什么专业能力,只要满足委托人的吩咐即可。一位大使出访外国时就是在代表本国利益,怎样运用外交能力、有理有节地为本国争取更大利益,是衡量这位“代表”的标准。一位职业经理人受股东大会聘请担任公司总经理,以出色的管理和决策能力把公司利润翻了一番,自然令股东们无比开心,因为这些股东都是些通过买彩票赚到钱的人,如果自己去经营管理,可能几个月下来公司就垮了。这两种情况属于“复杂代表”,委托人缺乏在某方面为自己谋利益的能力,所以要请有能力的人,代表自己去做某项工作。
但是,不论是简单代表还是复杂代表,作为代表,衡量其工作的最高标准,就是看她是否满足了委托人的意愿。否则,她可能是一个很好的教师、一个很好的工程师、一个很好的记者、一位很好的学者、一位慈善家、一位环保主义者,但不是一位好的代表。
如果李四在颁奖礼上自作主张地感谢奥斯卡组委会主任,当天夜里张三就会在电话里把李四骂得狗血喷头,因为张三和那位主任长期不和,这次是因为张三的影片实在太出色了那位主任无法反对才让张三得奖的。李四倒是和主任关系不错,可现在李四是在代表张三而不是在代表自己。一位大使出访时自己去拜访了一个人,结果回国后立即被批评,因为被拜访的那个人曾经作出过损害本国利益的事情,即使那位大使和那个人关系不错,也不能去拜访。大使出国是在代表国家而不是代表个人。那位杰出的职业经理人在为公司赚了大笔钱以后,自作主张把其中的一半捐给了山区人民,惟利是图的股东们不高兴了:我们聘请你来是让你帮我们赚钱的,你把钱都捐了出去算怎么回事?总经理说:一个人活着难道就只考虑自己吗?难道就不需要关心弱势群体吗?股东们觉着良心有愧,但还是把他解聘了,还是认为他不是一个好的代理人。毕竟公司的资产是股东的,要不要拿利润作公益事业,决定权也在股东手里,总经理作为我们的代理人,这么能自作主张呢?所以说,一旦李四做了张三的代表,他的代表工作所指向的意愿和目的,就完全是其所代表者的意愿和目的;他可以、并且应该把自己的能力加进去,但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和目的加进去。
参考文献:
1. Bruce Ackerman, <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 Copyright ©1980 by Yale University Press.
2. John Stuart Mill, <Consideration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from three Essays by Mill. Copyrigh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